河南方城县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家事审判中
新华法律援助网河南方城讯(杨斌 聂权 张菡 文/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由于婚姻自主观念、物质经济发展及各类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离婚案件等家事类纠纷数量在近年来逐渐增多。因此建立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审判理念也应当逐步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案件审理中也需要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实现以司法裁判引领传承家庭家教家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本文以F法院受理的2018年--2022年度家事案件中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落脚点,对各类型家事案件总体分布、发展态势、纠纷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总体阐释,详细剖析,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期待能更精准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为现代化社会治理及探索贯彻“情”“理”“法”并重的司法理念提供有益助力。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纠纷 家事审判
一、家事纠纷运行态势分析
家事类纠纷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两大类案件,涵盖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内容。2018-2022年,F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2472件,占受理全部民事案件总·量的9.5%,其中离婚案件共受理2029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82%,稳居各类家事纠纷数量首位。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呈现出的往往是复合型矛盾,除了需要解决夫妻之间的婚姻存续问题,还可能同时需要解决抚养权的归属,探望权、抚养费的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婚约财产返还等一系列问题。除离婚纠纷外,抚养纠纷案件占比7.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占比3.8%、继承纠纷案件占比1.7%、赡养纠纷案件占比1.2%,以上五类案由系家事类案件主要案由,占全部家事类案件的95.9%,其他各类型家事纠纷合计占比4.1%(见图2),在近五年发生数量相对较少。
2018年F法院受理的各类家事案件数量为442件,2022年受理的各类家事案件数量为607件,增幅37.3%(见图3),增长速度较快,2020年受新冠肺炎封控措施等因素影响,当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有所下降,家事案件受理数量总体保持高位运行,年均增速9.7%。其中离婚案件年均增速9.66%,与家事案件年均增速基本一致,但自2021年、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放缓、封控措施逐步解除后,离婚案件增速明显加快,2021年、2022年增速分别达到13.4%、20.8%。
2018年-2022年受理的2029件离婚纠纷中,女性起诉离婚案件占比达到75.8%,共1542件,女性起诉离婚案件从2018年的246件,增长至2022年的400件,数量占比自2018年71%,增长至2022年的80%(见图4),整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对2018年-2022年当事人起诉离婚原因统计分析,当事人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比最高,感情不和主要包括感情基础薄弱相互难以适应,婚后感情一般,缺乏对另一方的关心体贴,包容理解,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等,以上情况在所有起诉离婚原因中占比39.7%。因长期分居、一方出轨、经济问题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合计占比42.1%,成为除感情不和外的三项主要起诉离婚原因。以长期分居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多表现为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务工,或产生矛盾后夫妻分居生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矛盾累积;以经济问题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多表现为多表现为夫妻对经济管理、支出权利、消费方式意见相左,导致矛盾不可调和。在以家庭暴力为主要起诉原因的相关案件统计中,仅统计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多发的情况,排除日常生活其他矛盾引发的偶发性厮打,其他起诉离婚原因,包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生育子女观念问题、婆媳关系不和、一方刑事犯罪等原因(图5)。
根据对2018年-2022年受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统计分析,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主要集中在20-50周岁年龄段,该阶段合计占比90.4%,30-40周岁是起诉离婚最常见的年龄阶段,占比达到47.3%,50周岁之后起诉离婚当事人占比较低,仅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6%。
2018年-2022年受理抚养案件(含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年均增速15.4%、婚约财产案件年均增速54.3%,均高于家事类案件的总体增速。尤其是婚约财产案件,近三年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自2018年的15件增长至2022年的34件,案件数量增加129%。
二、家事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特点分析
(一)男女家庭关系变化冲击婚姻
由于历史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具有较强的支配权和话语权。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肯定,成为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参加者,女性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要求独立平等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多样化,男女双方则较容易产生摩擦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夫妻关系的恶化;尽管这样,受传统观念影响,起诉离婚是女性经历过沟通无效、亲友劝解、社会调解后的无奈之举,一般而言,女性在离婚后开启新的婚姻生活更加困难,离婚后易面临较大的社会、经济压力。
(二)起诉离婚年龄阶段分化明显
结婚后男女双方开始面临家务劳动、养老育幼、经济开支等实际问题,加之对处理家庭事务和家庭关系缺乏经验,种种矛盾都可能产生,人们称结婚后的三至十年为“多事之秋”,该年龄阶段由于男女生活方式不同、思想观念的差异等均会对夫妻关系产生冲击,使双方在过去未发现的缺点逐渐暴露,若产生冲突时缺乏理解包容,缺乏责任感,经不起外部的诱惑,则会导致婚姻出现问题,夫妻一方很可能以离婚来求得解脱。因此起诉离婚年龄集中在30-40周岁阶段。到50岁之后,夫妻心理上都有了一定的依附,子女也渐渐长大,家庭的物质状况较稳定,婚姻生活较为安定与平静,即使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考虑年龄、经济各方面因素,通常情况下双方均会选择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三)情绪化应对诱发过激行为
每一起家事纠纷的形成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矛盾的诱发来自当事人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家事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矛盾往往已经长时间的发酵,双方当事人情绪在不断的累积下,导致矛盾往往集中在诉讼中爆发,而在激烈的庭审对抗中,相较与庭审关注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更加在意对过往岁月中“谁对谁错”的争论、辩解。这就造成了双方的不良归因心理,即当事人把矛盾发生的原因倾向于归责于对方,导致当事人更容易受情绪影响,作出非理性行为或决定,诉讼中,当事人拍桌骂人、情绪激烈的情形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将矛盾转移到参与诉讼的法官、律师,对其言语威胁,暗藏暴力违法隐患。
(四)隐私性与长期性导致举证困难
家事纠纷都是长期生活矛盾积累的结果,家事案件一般发生在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之间缺乏自觉维权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所涉事项也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通常不为外人知悉,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往往没有相应的有效证据支撑,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也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例如:对感情破裂、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情形的认定,多数情况双方各执一词,待证事实经常陷入真伪不明状态。而在诉前阶段,家事纠纷可能已经经过了妇联、公安、基层组织的调解,但诉前参与调解的部门、单位未就调解的内容、过程以及调解中确认的事实与法院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了法院的家事纠纷调处工作要从头开始,之前在调解中确认的事实需要双方再次举证,无形中为当事人增加了诉讼难度,不利于家事案件的调处。此外,还有一部分的家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会恶意逃避诉讼,隐匿行踪,造成起诉的当事人难以提供准确的被告方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导致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影响家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五)错误婚恋、家庭观念引发矛盾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家事案件中被告方提出最多的辩解理由并不是案件有关事实的争议或法律的适用问题,而是诉讼行为受部分不正确观念驱使作出的争论,例如:“家里花销都我出的,动两次手她就敢提离婚”“离婚后儿子见我不亲,还给啥抚养费”“当年老大接的班,所以父母不该我来养”“结婚给彩礼天经地义,要不女儿二十多年白养了”等,正是这些不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念,引发了当事人之间产生家庭矛盾纠纷,即使最终法院作出了生效的裁判,在面对法律明确的规定时仍不愿改变观念,也会出现当事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因此,仅仅通过法院对一个家事案件的调处,难以让《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并指导当事人今后的家庭生活。
(六)判后调后长期效果难保证
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家事纠纷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面临漫长的家庭生活考验,对于抚养费、赡养费的支付是需要未来长期履行的过程,在履行判决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同时,家事案件中被抚养人、被赡养人不仅仅有着物质需求,更需要义务人长期的情感投入和精神关怀。在家事案件了结后,家庭成员之间需要进一步修复家庭关系、弥合亲情、恢复情感,但达到以上目的并不能一蹴而就,一次家事诉讼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积攒的矛盾或者心结。家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更加注重对纠纷个案的实质争议解决,如果人民法院未与相关职能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共建明确的长效跟踪、回访、帮扶机制,在家庭关系尚未完全修复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部分案件出现案结而事未了的情况,当事人可能因为家庭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产生纠纷和诉讼,进而引发新的矛盾和风险。
三、家事纠纷化解对策建议
(一)推动多元化解纠纷,探索成立家事调处委员会
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家事纠纷有着伦理性、私密性以及蕴含矛盾尖锐的特点,相较于传统的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的审判模式,通过社会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处理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与法律效果,但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实际推进过程中,出现了法院一个部门热,其他部门对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认识不清、职责不明,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因此,建议将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整体进行统筹谋划,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成立家事调处委员会,合力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家事调解委员会,可由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在政法委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措施,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2.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3.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督促、检查家事纠纷化解工作落实,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相结合;4.加强对乡镇(街道)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好人财物保障,及时指导协调和化解重大家事纠纷。
(二)开展婚前培训辅导,引导夫妻和谐相处
经营婚姻是门学问,面对朝夕相处带来的柴米油盐、鸡毛蒜皮,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正是这些生活中点点滴滴的累积,才构成了长久的婚姻生活,双方的思想、行为习惯在不断的碰撞、磨合中,才会逐渐走向由内而外的和谐,而现实情况是,年轻夫妻从开始婚姻生活后,才开始在婚姻这门课堂中学习、成长。在司法审判中婚姻纠纷往往是一方或双方缺乏长久的尊重、包容,在生活中没有正确的相处之道,自身找不到解决分歧的办法,缺乏必要的指导、引导,导致问题不断累积、扩大。因此,对新婚夫妻进行婚前培训辅导就很有必要。婚前培训辅导可以由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主导,在每一对新婚夫妻登记结婚前组织集中学习,也可以由基层社区、村(组)等基层自治组织,对准备或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固定时间组织,以提前录制专题片播放的形式开展学习,还可以由村(组)、社区推选的文明家庭模范成员,以及妇联、法院推荐的合适人选,通过现场培训的形式开展学习。婚前培训辅导的内容主要包含:1.正确的婚恋观念、家庭观念、教育观念,双方要在今后家庭生活中担负的责任;2.夫妻相处之道,主要包括夫妻间沟通的艺术、说话的技巧;3.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与对方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和睦相处;4.关于夫妻关系以及共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三)强化源头预防化解,建立家事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家事纠纷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其矛盾往往经过了双方亲属、基层组织调解,或妇联、司法、公安、信访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在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其他方式解决问题才选择诉讼,矛盾经过发酵,法院审理、调和的难度更大,且双方可能已经有过激的言辞、行为,容易诱发人身安全危险及舆情风险。为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预防恶性事件、舆情风险的发生,建议建立家事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由妇联、公安、司法、民政、学校、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家事纠纷排查台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处理情况予以登记;在接触到有侵害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以及有恶性事件、舆情风险的家事纠纷后,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及时处置,切实做到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有效防范极端事件发生。同时,可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列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领导不重视、多元化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以及在本辖区出现恶性伤亡、重大舆情家事案件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
(四)协作助力纠纷化解,建立诉调衔接机制
家事纠纷在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前,部分案件会经过妇联、公安、司法、信访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建立法院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诉调衔接机制,将更有利于协作共进,化解家事矛盾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应明确以下内容:1.无异议事实记载,有关调解组织应注重调解过程记录和反馈,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可作为当事人诉讼中举证事实依据。2.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提高多元化解工作效率。3.落实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机制,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家事纠纷案件,可委托给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进行调解,促进矛盾纠纷柔性化解。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双方当事人经有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义务人未适当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应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对抗程度。
(五)探索运行新机制,完善家事审判诉讼制度
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可以采用 “三引导一评议”审判方式,改变传统的“对抗式”庭审模式,弱化法庭辩论,强化法庭调解,在庭审中围绕“引导正视问题—分析问题原因—找到矛盾核心—认识自身责任—相互沟通交流—法庭评析重新认识—传递家庭文明观念—调解开展”的步骤进行,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家事纠纷,正视家庭矛盾根源,促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使调解不成进行判决,也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家庭关系中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不再将矛头指向对方或法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完善家事案件审判诉讼体制,如:运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减少双方当事人对财产问题的争议,为裁判提供事实依据;家事案件亲属会议制度,引导当事人家庭成员参与调解以及诉讼过程,通过亲情感化促进矛盾化解;离婚证明书制度,解决了离婚后当事人调解书、判决书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问题;家事案件心理咨询制度,为在诉讼中需要专业心理咨询师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人身保护令实施细则,为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提供保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探索通过“给家人的一封信”“判后寄语”等形式,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家庭矛盾纠纷,理性面对调解以及诉讼等等。通过以上各类家事案件制度措施,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民法院真诚和温暖的态度,有助于教育启发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唤起他们对往日温情的回忆,传递正能量的家庭价值观念,帮助当事人营造幸福家庭生活,重塑新时代家庭文明与和谐。
(五)长效关注调处后续,联动跟踪回访帮扶
家事纠纷的产生往往是长期矛盾琐事积累导致,多数家事案件在了结之后,其结果会有一个长期的影响时间,如调解和好后的实际状况,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再次出现,抚养权、探望权的实际履行情况,抚养费、赡养费的支付情况,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性地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因此法院应与妇联、教育以及基层政府共同建立跟踪、回访、帮扶机制,为家事纠纷了结后进一步修复家庭关系、弥合亲情、恢复情感,进而切实防范矛盾和风险提供后续解决方案。相关职能单位以及当地基层政府与法院配合,积极开展家事纠纷调后判后的跟踪、回访、帮扶工作,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关注家庭生活动态,监督调后判后义务履行情况,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家事纠纷及时介入,保护权益仍受威胁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生活帮助,为需要法律保护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同时,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增强家事案件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
(六)推行“适老型”诉讼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2020年我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大约有2.6亿,独居和空巢老人数量在1.18亿左右。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为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体现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人民法院应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差异化诉讼服务,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法理相融、柔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把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根据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评估分类,为老年人量身定制陪同诉讼、严格代理审查、协助司法援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结合老年人的诉讼需求,主动探索完善涉老维权工作,开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深化便民适老服务,加强诉调对接,建立涉老案件专项台账,及时开展回访,动态掌握老年人案后物质、精神生活状况,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
(七)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传递优秀家风家教
众多家事纠纷的主要矛盾根源之一,是当事人不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念与平等、和睦、尊重、互爱的家庭文明理念相悖,法治需要德治滋养,民众内心的遵从才是法治的最大力量,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使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因此,建议加强家庭文化宣传教育工作:1.通过展板、宣传栏、新闻媒体、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价值观念,引领良好家风,树立良好家德,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发生;2.可将家庭文明理念、优秀家风家教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广泛发布,使得家庭文明理念成为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指引,引导正确家庭价值观念深入人心;3.注重身边榜样的宣传带动,树立道德模范标兵,挖掘宣传相关的事迹材料,用身边人带动,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示范引领作用,带头传承良好家风,以点带面形成全社会崇德向善的良好民风;4.坚持归类鲜明的评先选优机制建设,持续“十大孝子”“文明岗”“五好文明家庭”等传统道德评先奖优活动,将此类活动彼此联系,在文明建设、德治教化中统一归类,加大力度,扩大参与度和评选面,深入基层乡里,把文明的分子散播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将德治教化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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