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失火烧山罚种树刑事和解获不诉
彤盟汇据中视网消息:2018年3月10日11时许,龙某甲在“落货”(地名)责任田里烧杂草用于栽种烤烟。14时许,因气候干燥,风大,燃烧的火苗吹向田坎,后田坎杂草燃烧蔓延至公路上的“登麻”(地名)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龙某甲造成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5.71公顷(85.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77公顷(71.5亩)。
龙某甲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之规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仔细对案件进行审查,了解到发生火灾的山林是被害人龙某乙、龙某丙、胡某某所承包的山林,案发后龙某甲积极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自行补种林木,其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2万元的损失,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龙某甲的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遂对龙某甲作出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始终践行刑事和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不仅有利于被害人一方及时获得赔偿,化解社会矛盾,也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既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供稿人:蒲美玲
单位: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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